從“龍虎”商標官司看維權(quán)
第七章第五十七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(quán):
(一)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;
(二)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;
(三)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(quán)的商品的;
(四)偽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;
(五)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同意,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;
(六)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(quán)行為提供便利條件,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(quán)行為的;
(七)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(quán)造成其他損害的。
案例趣聞:“龍虎”商標官司
我國著名人丹商標——“龍虎牌”,由近代著名實業(yè)家黃楚九先生首創(chuàng)。1911年,黃楚九根據(jù)中國古有成方“諸葛行軍散”,進行適當調(diào)整后,自擬了一張?zhí)幏?,用薄荷、冰片、丁香、砂仁和麝香等為主要原料,?chuàng)制了以“嘔吐、水瀉、中寒和中暑”等為主治對象的新藥,并將此新產(chǎn)品取名為“人丹”。同時在上海三馬路(今漢口路)小花園處創(chuàng)設了一家“龍虎公司”,并以“龍虎”圖案為人丹的商標。后來人們把商標與藥品名稱連起來,統(tǒng)稱為“龍虎人丹”。
“龍虎牌”人丹問世之初,黃楚九即在當時的《申報》等上海著名報紙上刊登大幅廣告,稱:“惟一無二之活寶,旅行不可不備,居家不可不備,急救之大王,濟世之寶物……”但由于市民對國產(chǎn)“龍虎牌”人丹不甚了解,加之當時日本東亞公司的“仁丹”已在上海市場上有很大的銷路,因而剛開始時“龍虎牌”人丹的市場銷售并不理想,每年也就一百多箱。但黃楚九不怕虧本,不惜以中法大藥房的起家產(chǎn)品“艾羅補腦汁”的銷售盈利來補償“龍虎牌”人丹的虧損,公然與日本仁丹爭奪市場。
日商東亞公司為了長期壟斷中國市場,便以“冒牌”的罪名,向當時的特區(qū)地方法院提出訴訟,無理控告中華制藥公司(當時龍虎公司已改為中華制藥公司)生產(chǎn)的“龍虎牌”人丹是冒牌貨仁丹,要求中華制藥公司停止生產(chǎn)和銷售。黃楚九毫不示弱,專門聘請律師,據(jù)理申辯:“人丹”和“仁丹”藥品名稱不同,僅僅是名稱上的諧音而已,況且商標名稱為“龍虎牌”,根本不存在冒牌的問題。雙方各不相讓。 這場商標官司一直上訴到北洋Government大理院(相當于現(xiàn)在的最高人民法院),前前后后一共拖了近十年的時間。
龍虎牌清涼油
在這期間,“五四”運動爆發(fā),一場“使用國貨、抵制日貨”的運動在全國興起,最后以“龍虎牌”人丹勝訴而結(jié)案。訴訟期間,黃楚九利用這一涉外訴訟,通過報紙大做宣傳文章,這就更使“龍虎牌”商標家喻戶曉了。在這場官司中,黃楚九雖然花去了近十萬訴訟費,但收到的宣傳效果卻遠遠超過了他的損失。
1923年5月,商標局正式成立。黃楚九立即派人到商標局,將“龍虎”兩字呈請注冊。從此,“龍虎牌”人丹正式受到了法律保護。
如今,龍虎牌早就馳名中外,其旗下的清涼油、花露水等也伴隨著不少人的童年漸漸成長,可哪怕是經(jīng)商水平強如黃楚九先生,也未能避免長達十年的官司和高達近十萬元的訴訟費用,在那個年代,如此費用也并非是每個企業(yè)都能支付的起的。雖然黃楚九靠著過人的頭腦將此事大肆宣傳以彌補損失,可其中的風險也顯而易見,若是敗訴,則必將走上傾覆的道路,從這個故事也不難看出商標保護的重要性,畢竟不是人人都是黃楚九,如果能及時注冊商標,其風險性將會大大降低。而龍虎牌的故事,則作為商標法的必修案例,供廣大專利從業(yè)者學習參考……